致家长及全校师生的一封信

时间:2017-03-01 17:49:15作者:郑州市第十四中学人气:

 尊敬的家长、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传销属于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彻底铲除传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打击传销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群策群力,群打群防,需要政府、群众组织和居民的通力合作,请您认清传销的危害性,带头抵制传销。一旦发现传销活动,及时报告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也可按照举报电话直接举报,让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让郑州成为一块无传销滋生的净土。
举报电话:工商机关12315   公安机关110
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吉祥如意!

                           郑州市第十四中学
                              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