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十四中学办学章程

时间:2014-01-12 07:49:06作者:郑州市第十四中学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确保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郑州市第十四中学,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铭功路180号。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学制为三年;学校办学规模为18~50个教学班。
  第四条 学校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创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在“以人为本”的哲学基础上,坚持“一切为了师生的终身发展”的办学理念;按照“学校管理科学化,教师队伍专业化,教育教学优质化,校园氛围人文化”的办学目标和“身心两健,知行统一,基础扎实,特长明显”的培养目标,努力把学校办成省内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品牌学校。
  第六条 校风是“团结友善,朴实诚信”;教风是“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学风是“勤奋笃学,善思进取”。
  第七条 每年10月10日为学校建校纪念日。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八条 学校由郑州市教育局主管。
  第九条 学校校长由郑州市教育局委任,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评议、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副校长2—3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行政、德育、教学教研、后勤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工会、共青团,按相关章程设置和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学校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政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校长享有国家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权利,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和相适应的人事权;同时,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校长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教职工,共同办好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及其他总支委员组成,也可视需要增补有关人员参加。校务会议是学校事务的决策机制,会议由校长主持,一般半月一次。根据管理权限,校务委员会讨论的有些重大问题,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校长定期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会议由校长主持,校级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年级组长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日常工作与管理事务,制定周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中层干部的聘任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任免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采取竞聘上岗,聘期一般为3年。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为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各科室设正副主任1—2名。其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主任是校长、书记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宣传、人事、工资福利和编制管理、考核评价及有关内部事务。
  (二) 政教处主任是校长领导德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班主任工作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三) 教务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同时负责抓好楼、室和场地的管理。
  (四)教科室主任是校长领导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制定学校科研计划和指导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及课题研究工作,同时负责相关楼、馆的管理。
  (五)总务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勤工俭学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学校钱、财、物的管理,发展校园经济、优化校园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按“系统、规范、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纵横结合,分级管理。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处室对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负责,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校长、分管副校长和科室主任负责。
  (一)学校各年级设年级组,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学校有关精神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及其它相关工作的协调与反馈,直接接受学校各中层处室领导。
  (二)学校各学科教学以教研组为单位组织实施。各教研组设教研组长,负责学科教学研究和管理。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
  (三)学校宣传、综治、招生、体育、卫生、校产等工作,由分管副校长任执行组长,相关科室配备专干,并成立链接全校的横向组织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章 学校监督
  第十五条 校党总支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抓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纪检组织充分行使权力,加强党内监督;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考核及校级干部推荐等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和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与合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应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基本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督促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须经民主推荐产生,任期3年,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其主要职权:
  (一)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他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办法、奖惩条例、分配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管理制度;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支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长支持下,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科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德育教育基地的作用,切实提高学校德育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全面育人”,坚持按“四主四结合”的工作格局落实德育“双基”工程。即:“在整个德育工作中实行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而以学校教育为主导;在学校教育中,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相结合,而以教书育人为主干;在教书育人中,实行班主任教育、各学科教育相结合,而以班主任教育为主轴;在班主任教育中,实行教师的灌输教育、学生的道德养成教育相结合,而以学生的养成教育为主体。”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选用国家推荐的学科教材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不断深化课程改革,构建开放式的教学体系,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合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引进与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建立与实施发展性评价机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整合学校教育资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切实加强体育、卫生、艺术教育,鼓励科技创新,积极发展学生社团,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鼓励教师参与学术交流,支持教师参与课题研究,奖励优秀教研成果。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人事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按上级有关政策法规,逐步推行以教师聘任制为核心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创新用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岗位需要,严格按学校选聘规程,积极引进优秀教师;学校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分配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大力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对部分管理和服务岗位实行招聘制,每年聘任一次。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总务工作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不断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效益。学校建立和执行财经预决算、经费收支管理、财务管理、校园建设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实行亮证收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财产专管员,督促各部门管好、用好学校财产,提高校产的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关心师生生活,不断改善师生工作和学习条件,办好学校食堂。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加强内审制度,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经费在坚持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前提下,开辟多种融资渠道,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章 教 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尊重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权利,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应尽的职责,保障教职工(含离退休教师)应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求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努力成为“高学历、高水平、高层次”的优秀教师。
  第三十九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身垂范,教书育人,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奖励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对有重大贡献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调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的工作岗位,辞退不合格的教职工,优化教职工队伍。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 生
  第四十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按有关规定转入本校的学生,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即取得郑州四十四中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应当依法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障条件,保证学生能安全、有效的参加学习、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不给学生增加过重的负担。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每学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先进”等,并予以全校表彰。学校根据需要对在平时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特别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遵循“教育为主”的原则,必要时予以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劝退、开除等。学生对学校处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郑州市教育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